“我们今天下午开庭的,可笑的是原告(蓝牛仔影像)缺席,法院判原告(蓝牛仔影像)出25元诉讼费,我这边不需要交任何费。谢谢您的帮助!”
------- 结合前两日视觉中国“违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违规与境外企业开展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等问题”被网信办约谈,看来这种依靠吸血模式生长的企业已经惶惶不可终日了。希望所有给蓝牛仔和视觉中国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认清形式,挣这种钱会有报应的。
无论是和解,还是走完庭审,以上1050元,是直接成本。
1050元,陪蓝牛仔影像走完全部流程,同时给自己做普法教育,是值得的。如果你不愿意麻烦,只需要出庭到场,阐述自己的观点,或者是附议其他被告诉求。所以重复建议:
希望主管部门能关注这种畸形的“维权”商业模式:
本文记叙了笔者的亲身经历。
本文写在2019年4月10日 (没错,第二天下午,视觉中国就被送上了头条 ^_^ )。期间做了多次改动,并在文章末尾增加了很多知友的评论。
2019年7月1日是和“蓝牛仔影像”开庭的日子,官司输赢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记录”。大家留意最下面的部分,包含“视觉中国”的败诉案例。
下面是我对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单一股东:美国蓝牛仔影像公司 。下文简称蓝牛仔影像)诉讼的全过程细节叙述。之前已经电话咨询过本案的法官,得到确认 ,法院发给我们的资料,包括短信、传票,应诉通知、民事诉讼以及涉案的证据、公证书、庭审情况等,并不属于涉密信息。我会把资料公布在这里。
但最重要的,是告诉大家,面对蓝牛仔影像的图片侵权诉讼,被告可以做很多,而不是坐以待毙任人欺凌。如果大家的声音集中了,是有机会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关注。虽然我们的官司可能败诉,但至少要在法律范围内,给予蓝牛仔影像公司尽可能的打击,让这家美国独资(也许是中国人挟洋自重)以诉讼为主要盈利模式的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
2019年4月1日愚人节,我们终于收到法院传票的短信。我们一点也不觉得惊奇,因为在1个月前,已经收到立案通知了。
2月23日的立案通知很简单,见下图:

提醒:这个短信是12368发过来的,但短信里面没有落款,所以看起来很像垃圾短信。实际上当时我们真的当成是垃圾短信,准备删除了。后来才发现不是。如果大家收到类似短信,应该怎么去查询详细信息呢?我以深圳为例:
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案件信息查询 http://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 在这里输入案号或者企业名称,就可以看到信息。
特别提醒:刚刚立案的时候,网上信息显示不全,看不到负责此案的法官、法官助理的信息,也看不到开庭信息,以我们的例子,是等了30天左右,才收到开庭排期信息和法官信息。
另一个方法,是到深圳福田法院门口左侧的服务厅的信息查询机上查询(留意:不要进法院大门,没用,还得出来。进了服务厅,也不要在窗口排队,直接到查询机上查就可以了。)
请大家注意,蓝牛仔影像 和腾讯之间诉讼,腾讯的答辩词
1、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存疑,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举证不足;2、涉案网页已经删除,不存在再“判令停止”的客观事实;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布、分享公众信息文章并未有商业盈利行为,主观没有侵权故意;4、涉案文章的插图使用部分占比小,不属于实质内容,且公众点击被告所分享的公益性质的涉案文章是被文章的文字部分吸引,而非涉案图片;5、原告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腾讯败诉,法官判决结果如下
酌定每案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为人民币1000元。本系列案共涉及20案20张图片,被告的赔偿数额总计为人民币20000元,也就是每张图片1000元。7000元是蓝牛仔影像主张的金额,而法院认可的金额只有1000元!
也就是这里给我们划定了一条线,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但也有参考价值。如果蓝牛仔影像真的胜诉了,走完整个法院流程,一张图片赔偿1000元,律师费赔偿1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你因为一张图片版权问题被蓝牛仔影像提起诉讼,法院判赔的金额,律师费+图片费用是2000元!我们在网上看到案例,一些企业被图片版权公司的律师恐吓,说要私了,不私了的话,法院会判赔天价,这都是无良律师的三脚猫手段。
这里给各位企业负责人一个建议:如果可能的涉案赔偿不是非常巨大,如果私了金额和庭审金额差不多,请坚决走完整个诉讼流程。并且要认真的撰写答辩状,如果不知道怎么写,可以参考这个链接 https://www.qichacha.com/wenshuDetail_com_17d55262ef30a411428677d632f29a00.html 腾讯的辩护词提纲。你的答辩状,会通过法院公布到网上,你的声音才能够传递出去。而蓝牛仔影像如果无法私了,他们就只能得到法院判决的合理金额,而不是任他们信口开河的天价。网上这类信息多了,对于其他受害企业,才有更多的帮助。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不要私了!
不要私了!
不要私了!
问题:立案材料包括什么内容?
回答:包括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蓝牛仔影像)的诉状、原告(蓝牛仔影像)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总之,非常详细,通过立案材料,你就知道自己是哪张图片在哪个网页被蓝牛仔影像盯上了。
问题:立案材料通过什么方式发给被告?
回答:一般来说,法院会通过EMS邮政快递发给公司注册地址,收件人就是公司法人。但由于很多公司可能有搬迁,也可以自己上门取材料。请注意,上门取材料,需要法人亲自前往、带上身份证,带上公司公章(这个很重要,之前没说,幸好带了,避免跑两趟)签署一份公司法人委托函(即使是法人自己去领取,也要这个委托函,可以现场写)。去之前,先电话联络法官助理,和她预约时间,到了法院,她会送下来。
问题:本案所有的资料是否可以公开?
回答:因为我们从一开始,就希望走完全部流程,留下记录,公开给其他可能的受害或者潜在受害企业),得到的答复是肯定的,只要是人民法院发给你的信息,包括开庭时的现场信息,都可以公开。
问题:答辩状能不能开庭时提交?
回答:在法院通知中,要求在收到立案材料的15天内提交。我们询问,如果不提交能不能在开庭时候提交。这个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应,但法官助理建议我们在15天内提交。
下面说说收到的立案资料,主要分五部分
其中,要重点看2和4。2里面告知了需要在多少天内提供“答辩状”,4里面详细说明了涉诉图片的位置以及取证过程公证。(提醒:取证过程公证书,有很多漏洞,这也是我们可以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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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非常认真的撰写答辩书,有两个原因:
蓝牛仔影像诉讼,答辩书第1页
蓝牛仔影像诉讼,答辩书第2页

蓝牛仔影像诉讼,答辩书第3页

蓝牛仔影像诉讼,答辩书第4页

蓝牛仔影像诉讼,答辩书第5页

蓝牛仔影像诉讼,答辩书第6页

提醒大家:蓝牛仔影像在提交诉讼之前,一定会先公证,而公证的过程,很多都会存在严重漏洞和瑕疵,所以大家如果要积极应诉,应该仔细研读蓝牛仔公证过程有没有问题。蓝牛仔影像的公证书一般是在1~5年前搞好的,所以他们也很难追溯之前公证时候发生了什么事情。
公证和诉讼时间间隔过长,对被告不利,对原告同样是一个坑。只不过大家不愿意和蓝牛仔影像硬杠,所以往往忽视了公证书这部分。
上述答辩状,这部分内容第五条和第六条,我把电子版部分发出来,方便大家参考:
第五条、原告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省略部分文字)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结论:原告公证书鉴定的网页图片来源,可能来自浏览者本地网站,也可能来自其他第三方网站服务器,也可能受到浏览器缓存干扰,属于需要“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范围,但公证书内没有说明任何“专业技术鉴定”方法和人士,仅仅保存网页截图,不合规。
第六条、原告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不符合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规定。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第十一条 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证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
“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以照相、录像、录音、测绘、评估或者鉴定等方式形成的证据,应当由专业机构的承办人员或者专业人员签名并及时由公证机构封存”
结论:上述条款规定,需要对“在场的相关人员的人数、姓名”进行记录。在原告公证书内第一页第6段提及“由周军指派的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开始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也就是说,“周军指派的工作人员”就在现场,并且进行着公证最为重要的视听材料取证操作,此工作人员的真实身份在公证书中却完全看不到。同样,我们也看不到此人作为“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签名。所以公证书违反了上述规定。
无论是根据《公证法》还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即不专业,也不合规,应视为无效。
亲爱的网友 @ 王浩 提到如下观点
1-5年前的公证书,这都能被讹诈?那些小企业的人不知道版权诉讼的诉讼时效是2-3年,超过三年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公证书日期,肯定晚于知道日期。捂了3年以上的公证书就彻底废了。2年以上的要看侵权是否持续。
你文章中的例子,1年半还在诉讼时效,再过半年就超过诉讼时效,那样就可以直接以此理由要求驳回诉讼请求了。
这里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民事诉讼时间为3年。所以,如果视觉中国或者蓝牛仔影像的公证时间是3年前,可以提出。在网上看到部分网友说,4、5年前的图片问题,被人告了,这种例子很多。为什么超过3年还能立案,希望有知情人教教大家。
补充 知友 @sally yang 的观点(提请大家留意诉讼时效)
肯定要死磕的,我之前也问过别人3年诉讼时效的问题,不过诉讼时效是被告方不提出,法院就不得以此为理由作为驳回原因,可能不愿意花钱请律师或稍微了解一下的人比较多吧。
亲爱的网友 @thomas watson 提到如下观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等法规,对方举证侵权证据类型是电子物证(也称声像资料鉴定),侵权证据来源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而不应该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做为侵权证据。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互联网内容)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这一点,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并没有找到明确的说法是否图片侵权属于声像鉴定范畴。但我也搜索了一下,关于公证书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简而言之,公证是为了说明某些可能会出现的纠纷而事先所做的一种认证,依申请人申请,由公证机关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公证,最后的表现形式是公证书。该公证书在将来的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一种证据出示,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而司法鉴定,则是针对诉讼中出现的一些依靠现有证据和常识无法判断,而只得求助于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机构针对专门性问题作出一种倾向性意见,并最终作为裁判考量的一项因素。可以说,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对判决结论的影响举足轻重。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公证的对象一般是无争议的事项,而司法鉴定,恰恰是为了解决有争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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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常见的网页图片著作权的问题,涉及电脑缓存,图片真实存储服务器位置等可能误导的因素,这恰恰就是容易产生正义的地方。单纯的公证书(尤其是仅仅做保存图片的公证),是远远不够的。
但在法庭上,一切都是法官说了算。我们的主张和证据,是否被采纳,取决于法官。不知道大家这一点有没有什么建议?
原文:https://zhuanlan.zhihu.com/p/61913622原文同意转发
附交流摘要:
反对恶意诉讼!
建议你律师准备这些应诉资料,对方起诉图片侵权证据的合法性;即侵权证据的有效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等法规,对方举证侵权证据类型是电子物证(也称声像资料鉴定),侵权证据来源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而不应该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做为侵权证据。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互联网内容)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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