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公布的一份终审判决书,再次给职业索赔人敲响警钟:知假买假属变相经营,不是消费者,不支持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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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刘某
花6万元买假茅台
公证人员全程公证
第二天请厂家鉴定
事情还得从3年多前说起。
2017年4月24日,职业打假人刘某协同曾某(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北京宏丰聚公司购买了60瓶飞天茅台,货款合计6万元。
2017年4月25日,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刘某购买的茅台酒进行了鉴定,随后出具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鉴定是假茅台。


随后,职业打假人刘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宏丰聚公司,要求宏丰聚公司返还茅台酒购物款6万元,并赔偿60万元,合计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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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并非消费者
判决退货款
不支持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仅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打假人刘某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

法院认为,结合公证书及茅台公司的鉴定证明表,对刘某在宏丰聚公司购买10箱茅台酒均为假冒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刘某要求宏丰聚公司返还购物款6万元及公证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并非普通消费者,也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茅台酒。
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刘某货款6万并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并非普通消费者,也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茅台酒。
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决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刘某货款6万并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
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不属于消费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刘某不服(估计之前得逞多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是从购买人购买时的主观状态入手,明确了“知假买假”并不作为在食品领域排除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但法院审理发现,刘某案件与单纯的、偶发的知假买假不同,刘某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大量买入某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
从数量上看,刘某在14至18年间在北京多个法院存在几十余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案件;
法院发现:
1、刘某历史索赔案件中,单个案件索赔金高达100余万元;
2、从刘某的购买形式看,刘某购买商品均在公证员陪同下购买,购买后立即去鉴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结合刘某的数次诉讼及本案涉案“茅台酒”的购买细节来看,已经超出了生活消费的范围,法院有理由认为,刘某大额购买上述“贵州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得巨额赔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本案中刘某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等活动,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刘某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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