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开店的都会有这样的困扰,担心受到恶意买家的敲诈。其实收到这种投诉不要慌,千万不要联系他们。他们就是路过的,玩的是概率事件,不过总会有小部分卖家不懂规则想花点小钱妥协。如果你联系他们了,他们就盯上你了,会继续跟进你和你协商,越沟通越对你不利。
当然如果真的遇上了怎么办?也不要怕,这类的职业打假人最终目的就是:
讹钱。
他们一般通过几种方式:
极限词投诉
投诉到食药监&工商
被起诉收到法院传票
。我们来逐一攻破:
一、收到极限词投诉
如果是极限词投诉,打假人一般会直接投诉到官方,或者发截图给工商局或者类似起诉书。你要做的就是第一时间修改掉敏感词语,全力配合官方以及当地工商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单凭打假人的一张页面截图就定性为违反广告法这类的投诉是很难成立的。在很多种情况下,只要不是对买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官方是不支持这些买家投诉违禁词的,一般都是判投诉不成立,主要是协商商家整改。因为官方也知道这种是职业打假想索取赔偿的。
二、被投诉到食药监、工商
一般这类投诉是很难成立,其次成立之后难以取证。你要做的还是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材料,走个流程。在此期间,可能会遇到被工商局罚款的卖家,这种处罚可以要求复议,要求复议是90天,到期后可以以准备材料的理由继续拖3-6个月,期间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并且即使我们被罚款,钱也是罚给政府的。而打假人的目的是讹钱,所以很多打假人就放弃了。
三、被打假人起诉发传票
这种情况打假人一般都是大额拍多件(所以我们一定要设置单个id最高限制拍量),然后说假冒品牌之类,根据消协规定需要“假一赔三”对你起诉。这种情况很好解决,一定要拒签法院传票,先拖着,不签收表明被告不知情,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即使后续案件流程走下去,被宣判了,案件也可以复议二审,如果复议失败,可以要求刑侦诉讼,这个时间是30-90天,到期后去法院交50元诉讼,以取证为由可以拖3个月左右,法院压着案子,大多最后都是不了了之的。
当然,即使有几率取证,3个月开庭后又判你的过,可以要求二审,然后根据以上流程再走一遍。一个案子能拖1年多,再回到打假人的本质,90以上的案件打假人都会撤诉的。
面对职业打假人找茬,不要为了所谓的安稳而妥协,要钱是无底洞,你越妥协,他们越猖獗。保证自己产品质量,合法合规经营,才是卖家最需要重视的事。
欢迎大家多多留言交流,做正规商家、共建和谐电商环境!
职业打假人一般会通过投诉举报市场监管局来“维权”,多年来,效果也挺不错。毕竟大多数企业不会为了几百几千块钱而冒被行政处罚的风险。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时间短,成本小。就算企业不就范,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进一步施压。
但是还有一些案子职业打假人会通过直接起诉法院来的。一般涉及诉讼的案子,职业打假人都比较有信心能赢诉讼,买的货也特别多。就算最终不能达到一赔十的诉讼结果,一般也能实现退货退款,不会亏钱。
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民事诉讼,对于企业来说,会很难受。
首先,就是应诉的问题。比如说职业打假人在网上买了产品,就在收货地也就是原告所在地起诉了,往往原告和被告有跨着省的距离。企业自己去诉讼吧,心里觉得没底,找律师吧,律师就会聊差旅费、代理费,一听律师费和诉讼标的差不远了,还不保证打赢,企业算不过帐,有可能就怂了,灰头土脸主动和职业打假人调解了。
调解是目前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主流,本身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只是距离的问题,而调解的话,难免内心不平,而且心中忐忑,毕竟不知道职业打假人手上到底有多少货。其实,企业有可能不知道,因为疫情的原因,全国法院已经大大改进了硬件设施,不管是立案、文书送达还是开庭,都可以在网上完成。也就是说,对于异地的问题,企业完全可以提前和法院沟通,申请网上开庭来解决。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
其次,食品安全法其实并不是为食品安全的民事纠纷设置,最高法《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才是。就该司法解释而言,它保护的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对职业打假人,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来准备证据。一是证明原告身份是职业打假人,购买产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是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产品并未对其造成损害。二是证明自身的产品本身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个标准,是指的产品的执行标准,而大多数产品是可以达到这个要求的。
多数职业打假人都是根据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提起诉讼或者投诉举报的。他们往往对GB7718?GB28050非常了解,从标签上的问题推定产品有质量问题。现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标签问题,法院对企业是比较宽容的,只要没有危害身体可能的质量问题或者标签问题,都不会轻易支持职业打假人。
再次,哪些情况下,企业容易败诉。一是商家销售过期食品。二是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三是产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这三种情况下,企业败诉风险是极大的,同时,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也是极大的。就过期食品而言,商家没有过硬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销售过过期食品,基本就没有办法;超范围添加,商家如果不能证明对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不知情,也不行。
说一个第二种情况中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那就是普洱茶。因为普洱的特殊性,在制作的时候企业喜欢将生产日期标注为茶叶采摘时间或者茶饼压制时间。有职业打假人专门购买陈茶,一旦发现企业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日期,就会诉讼或者投诉虚假标注。各地市场监管局对于该种情况处罚也是五花八门,十分任性。而这种案子,个人认为企业好好准备完全是有胜算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食品安全法打击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因为有食品安全隐患,而一般的虚假标注,与普洱正相反,并不是将生产日期标前,而是标后,目的是为了让日期看起来新鲜,如此,在产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从标签上看仍在保质期内,以延长销售时间。另外,普洱茶在妥善贮藏的情况下,保质期是极长的,不管标前还是标后,对食品安全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只是唯一一点,如果确实存在虚假标前,并以此虚高价格的话,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欺诈,当然,职业打假人他不会提欺诈,他会坚持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十倍赔偿。这反而对企业是有利的。因为法院判决根据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在原告要求十倍的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消法判决。
职业“打假”的法律应对
作者|熊定中(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在2016年初之前,笔者主要从事的都是商事法律服务,从来没有预料到会跟职业“打假”人这个传说中的群体发生任何联系。
事实上,因为这类案件案值极低,又集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绝大多数律师通常不会涉及的领域,导致主流律师行业缺乏对此类诉讼的细微操作经验
——也许专业维权方的律师有此类经验,但似乎未见有公布的研究成果。
笔者基于一定的研究兴趣和其他因素接办了此类案,不仅在此单一案件的出庭一线和诉讼周边事务处理中耗费了大半年的时间,而且在随后两年内因此接触了多家商家的近百起案件,
深觉此类案件有大量迥异于普通案件的特别之处,非常值得归纳和总结,故在屏蔽案件本身的相关细节信息后,形成本文,供律师同行或法务朋友办理同类案件参考。
一、职业索赔案件特点
在电商行业越发红火的现状下,又恰逢新广告法实施,出现了大量的“因广告宣传瑕疵”而引起的职业索赔人集中行动。之所以用“职业索赔人”而非“打假人”来做为称谓,是因为在广告法的意义上,许多案件已经不再是通俗意义上对于商品质量问题的“打假”,而是因为商品的宣传语或者营销方式中出现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在此类纠纷中,对于有组织的团体或者个别核心人员单独“组织”人手来进行索赔牟利的集体行为,笔者无意进行任何道德上的评估,仅仅用中性的“索赔”来代替带有褒扬之意的“打假”。
此类案件的发展过程大都相似:
具备丰富经验、圈内知名的职业索赔人以行政投诉的方式启动,既通过这种方式试探企业的底线,也是在了解工商监管机关对于此类事件的基本态度——此时如果企业由市场部门而非法务部门经办,在未经审慎了解法律后果之前,过于草率进行和解的话,有可能就会冒出来大量的索赔需求,并且之前企业在工商机关的一切不利自认将成为非常棘手的证据。
在行政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认为企业行为并不违法,职业索赔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的话,则事件可能走向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程序中,企业尽量应该作为第三人承担起实质的自我辩护义务,尤其是投诉的问题涉及到技术细节时。因为工商机关很多时候并不掌握技术信息,在后续复议甚至是诉讼流程中,更多地是从程序上论证自己处理行为的合法性,但后续流程尤其是行政诉讼中,法官也会去关注实体问题,而不仅仅是考虑程序本身的合法与否。因此,企业如果忽视该环节,很有可能让受案工商机关面临难以解释技术细节的境地,但最终的不利结果,却又是由企业来承担的。
无论行政投诉处理结果如何,职业索赔人都可能发起消费者诉讼,这才是本文重点将要讲的内容。

目前职业索赔人的诉讼策略,已经发展到了高度组织化、流程化、标准化的阶段:他们会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如QQ、微信等),使用几乎同样的诉状、证据及编排方式以及诉讼思路,针对涉诉企业在全国各地短时间内集中发起大量诉讼,案件通常会分布在全国多个省份。而且由于起诉时间接近,又大多数是走的简易程序甚至是专门的小额速裁程序,因此企业首次收到各地法院传票并被通知开庭的时间也非常接近。
由于各公司响应速度可能有所差别,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沟通会是一个很现实的困难:对于任何一个企业的法务或者受聘律师来说,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之间收到一大堆短期内要开庭的传票,这都是极大的挑战。
二、职业索赔案件难点
1、产品或宣传本身
此类案件的共性均是厂商自己的产品或者宣传文案本身存在一定模糊之处,引起部分消费者投诉后,被职业索赔人关注和利用,以“案件指导+利益分成”等方式吸引大量本来没有维权意愿的用户,使之能较为轻易地主动参与到发起纠纷的过程中来。
典型例如下图:
由于互联网,原来各自为政的职业索赔人群体现在只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发起“维权”倡议,就可以聚集到足够多的参与人,用足够丰富的资源(因为有30%的预期收益),投入更充沛的人力物力去打赢和企业之间的这场“战争”。而这种做法,在个案中完全不受“不支持以盈利为目的的打假”的约束,更何况该约束还在立法过程中屡屡受阻,已经远远落后于职业索赔界的发展趋势。
2、审理者
(1)多为传统民事审判庭审理,与技术或者法律的精细度相比,更注重效率和实质公平
由于此类案件是消费者纠纷,除了在部分法院有专门的消费者纠纷庭(也是民事庭)之外,绝大多数是在法院的传统民事审判庭处理。最高院以降的全国法院系统中,不同于商事审判庭更多考虑意思自治和对自己事务的谨慎注意义务,传统民事审判庭一贯更倾向于案件的结果符合“朴素的公平正义”的理念,需要更加注重“对弱者的保护”,这直接导致在单个案件中,企业与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对庭时会天然处于不利的地位。
此外,也正因为民事庭法官平时审理民事纠纷较多,容易对于涉及到科学技术以及法律规定较为模糊(这是经济法领域的通病)需要运用法义解释学的案件不甚擅长。如果企业方为了解释自己宣传文案或者参数的合理性,在答辩状上不得不充满了专业术语和英文国际标准的话,可能会降低与部分基层民庭法官的沟通效果。从笔者实际经验来看,是否能让法官的注意力从朴素的公平正义转为对技术的关注,这是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胜负手之一。
(2)法官穿上法袍是审理者,脱下法袍是潜在的原告(拥趸)
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法官较容易保持中立的“裁判员”心态,因为大多数纠纷案件不见得会发生在法官身上。但由于国内整体消费环境恶劣,连五星级酒店都能频繁曝出类似于用浴巾洗口杯的丑闻,完全有理由相信法官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也有很大概率遭受过无良商家的对待,甚至还可能产生过投诉无门的愤懑。笔者自己就遇到过身为法官的微博好友发文控诉去某三线城市旅游遭受某商家欺诈,而他自己去投诉时又发现各处推诿的情况。因此,当法官们接到此类案件后,自然容易产生对原告一方的“同理心”。如何不卑不亢有礼有节地在法庭上区分开普遍环境和个案差异,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并未规定于法律,但对判决结果事实上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因素。
(3)法官对双方熟悉程度不同
职业索赔人发起的案件,往往从个案来说标的较小,又发生在全国各地法院,在一些三、四线城市,法官和原告处于同一熟人社会的情况非常正常,而被告一方却可能是法官一辈子就打一次交道的“跨国大企业”。这种熟悉程度的差异,虽然并不意味着判决结果一定与此有关,但这依然是代理人应当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而且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已经取得法律上优势的情况下,不要以咄咄逼人的方式对待原告而引起审理人员的恶感。毕竟,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法庭对面也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案件“原告”,他/她同样也是代理人的客户的“客户”。
(4)单个案件标的小,基层结案压力大,法官迅速结案冲动强烈
在全国案件量猛增、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工作量极大的情况下,又加上“调解率”这个指标属于法官的“KPI”考核的重要因素。由于单个案件案值极低,诉讼中法官极易产生“这么小标的的案子,大企业还不愿意和解太不给面子”的心态。如何平息法官的情绪,成为此类案件的非常棘手的地方。
3、诉讼对手
(1)有着严密的组织性
在笔者经历的一起规模性的职业索赔纠纷中,背后有明确的核心团体并进行组织布局。典型的特点就是提起诉讼的时间集中,导致短时间内商家会接到大量传票,而且分布于全国各省市地区。由于起诉事件集中,导致开庭时间非常接近。一旦未能妥善应对,就会导致商家根本没有充分准备的机会,而且在人员调配上也会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从目前笔者了解的情况和公开新闻来看,几乎没有企业可以承担长期大量雇佣真正有出庭经验的一线法务人员的成本,大多数应对消费者诉讼的企业法务人员年资偏轻,并不具备在法庭上打一场精细的硬仗的能力。
(2)经验丰富,前期准备的技术细节充分
此类案件通常对手因为其严密的组织性以及核心团队长期斗争在“职业索赔”一线,有着非常丰富的此类诉讼经验。从笔者经历过的诉讼来看,展现在庭审上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材料相对专业,完全是出自一个经验极其丰富的小团体之手。诉状、代理词和证据目录的结构非常接近,庭上准备的诉讼要点相对准确。而有关电子证据的录屏、公证等手续,办理得非常专业,至少在形式上基本已经不存在漏洞可抓,尤其是案件如果本身涉及法律人很少涉猎的各类国家标准时,往往比出庭的法务或者律师更加熟悉此类规范性文件。
此外,由于职业索赔人一般有充足的时间,往往会在前期做非常详尽的前期调研工作,甚至还会提前通过套话、录音等方式,伪装成正常的投诉,从没有斗争经验的售后(客服)人员或者公关部门那里获取一些对于公司不利的言论,并将其作为出庭时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从客观效果上来说,这种从售后(客服)人员或者公关部门那里套出来对商家不利的言论,在法庭上往往成为商家非常难以应对的证据,会导致庭审场面极为被动。
(3)诉讼中随时升级和调整策略
我们认为,这是集体诉讼案件中最难以应对的一点,也是此类案件与其他正常的民商事纠纷最大的区别。例如,笔者参与的某个个案中,先开庭的原告会采用偷录偷拍的方式记录并传播当次庭审信息,更有甚者会直接拍代表企业出庭的出庭律师的照片来对该律师进行背景调查。同时,幕后团队在开庭后会逐句分析律师在上一个法院的庭审表述,并在下一个法院的庭进行针对性举证和反驳。(此处删去庭审细节)这将给办案律师造成极大的被动。
不仅如此,虽然每个案件在立案时证据目录都一致,但笔者发现,每次开完一个地方的庭,对于一些我方的主要抗辩理由,下一个法院开庭时,这个新的原告一定会出现新的证据来反驳。对手这种精准指向逻辑漏洞且具备升级能力的诉讼策略,以及我方不能采用正常办案中将所有证据allin而毕全功于一役的方式,这都将给此类案件的办案律师带来非常大的困扰和压力。
三、部分诉中应对策略
1、前提:决心
事实上,这意味着单纯从争议案件本身来看,必然导致成本远远高于案值,需要企业有“不惜成本”的决心。当然,如果能取得胜诉的结果,那么由此获得的潜在收益,诸如防止问题产品线出现全面纠纷、打击职业索赔人针对本企业发起新的攻击的信心等等,就是难以估量的隐形价值了了。而从各企业例如京东、亚马逊等面对职业索赔人的起诉浪潮中的表现来看,目前可能还不存在行之有效的性价比高的应对方式。而且一着不慎,还可能造成巨大的负面舆论压力(例如最近某消费者诉讼中引起广大网民对京东自营商业模式的质疑即是一例),反倒引起严重的商誉损失。
2、诉中的应诉要点
注:此部分涉及较多案件细节,仅提供段落标题
(1)技术细节
(2)注意裁判顺序
(3)不细抠原告证据形式瑕疵
(4)区分不同地域文化
(5)办案策略应当与市场部门一定级别人员共同制定
四、诉后的风险控制
1、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流程:基于从事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并结合本批案件中所暴露的问题,律师认为唯一能大幅度下降此类纠纷败诉风险的办法就是建立起全面的风险防范体系。当然,这必然带来企业法务支出的上升,但从降低的企业败诉风险来看,应当说是完全值得的。
2、平衡营销效果和法律风险:即便解决了风险防范流程的问题,保证了法务部门在企业运营中的地位和参与度,但在企业的toC业务端,市场营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营销人员眼中的优秀文案或者营销手法,往往游走在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因此,在不影响那些优秀的、有市场影响力的营销行为发挥推广作用的前提下,保证企业的营销行为合规,这也是从源头防范职业索赔人恶意索赔浪潮的有效方法。
3、准确理解高危文案的成本收益:在合规过程中,对于一些高危文案,如果企业判断其市场效果非常优秀的话,那实际上变成了成本收益核算的过程,即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的差距是否足以支持“即便大概率违法也要做”的判断,并准备相应的预算用于可能出现的纠纷的善后处理。当然,这已经属于公司内部权力和责任划分的问题。
五、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略)
总的来说,职业索赔的应对问题,这是一个不太可能纯粹在法庭上解决的事情。它永远是被动地在“善后”,善后那些在企业日常宣传、推广和销售中出现的一些存在争议甚至是明显错误的地方。
当然,笔者无意替恶意欺瞒消费者的行为做任何辩解,只是在揭示一个事实,一个没有深度服务于企业、没有深刻理解企业运营逻辑就容易忽视的事实:企业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独自决策的个体,尤其是现代化的企业,它更像是由多个分工不同的人或者说多个分工不同的部门共同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平台。
法务部门的意志并不能代表企业的意志,也很难体现在企业的日常销售和经营中去。我们很难要求市场部门、销售部门甚至生产部门的人员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来知道哪些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因为立法的模糊导致实际上法律人往往也不知道这根红线在哪里,或者甚至说到底有没有(例如广告法的诸多疑点)。这就意味着,消费者看到的企业的疏忽甚至是错误,其实并不一定是故意而为之——当然也不一定不是——也存在大量的无心之“失”。
作为法律人,笔者当然希望能用制度规范一切企业行为,但实际上,先不论法律人是不是能做到这一点,但还有可能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它确实是决定性的因素: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是为了合规而组建的,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
后记:
本文第一次成稿其实是在2016年,但当时笔者恰逢另一批大规模诉讼案件,因此本文不便公开发表。目前此类案件已经告一段落,而且随着电商法的实施,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建成,此类案件的形态应该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例如在大型电商平台的案件类型管辖上,可能北杭广三地互联网法院拥有了较多受理可能。基于多年的互联网企业法律服务经验,以及笔者自身所在律所多年推行的远程化办公体验,笔者有充分理由确信:在线庭审绝对不仅仅是庭审的在线。脱离了密闭空间的现场沟通场景,远程电子传输视频对于庭审参与人的表现力、说服力,法官是否能够沉浸入当事人所描述的事实场景或者技术架构,都是非常值得重新认知的。庭审形式的改变,可能并不是如同未长期在诉讼一线的专家们所假想的那样,仅仅只是个「形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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